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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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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