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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 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 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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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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