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 第10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交換票據種類如下: 一、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 二、本票(包括銀行擔當付款本票)。 三、支票(包括國(公)庫支票)。 四、其他經本行核定可以交換之收、付款憑證。 前項之交換票據包括書面及電子形式。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