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 第18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18條

票據交換所依前五條訂定之業務章則,應報送本行備查;修正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