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 第20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交換單位違反本辦法或票據交換章則情節重大,而有嚴重影響票據交換運作之虞者,票據交換所得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暫時停止其交換,並報本行備查,另由本行轉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