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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 第4條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悉依財團法人法、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及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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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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