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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25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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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票據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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