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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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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25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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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票據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4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
第144條
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
「發票及款式」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姓名或…
第26條
發票人得於付款人外,記載一人為擔當付款人。發票人亦得於付款人外,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
第27條
發票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付款處所。
第28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
第29條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匯票上…
← 第24條
看 票據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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