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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36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二 節 背書
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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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書」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
第31條
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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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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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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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
第39條
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於背書人準用之。
第40條
執票人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而為背書時,應於匯票上記載之。前項被背書人,得行使匯票上一切權利,並得…
第41條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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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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