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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62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五 節 保證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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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的其他條文
第58條
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前項保證人,除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第59條
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一、保證人之意旨。二、被保證人姓名。三、年…
第60條
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其未經承兌者,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但得推知其為何人保證…
第61條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
第63條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第64條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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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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