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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65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六 節 到期日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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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的其他條文

第66條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第67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依承兌日或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第68條發票日後或見票日後一個月或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在應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無相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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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