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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99條
第 二 章 匯票 › 第 九 節 追索權
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 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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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條
執票人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發匯票時,其金額依原匯票付款地匯往前手所在地之見票即付匯票之市價定…
第104條
執票人不於本法所定期限內為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者,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執票人不於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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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應將其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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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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