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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 第2條
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祭祀公業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以下簡稱保管款):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五十一條
規定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扣除行政處理費用、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之餘額,依
第四條
規定存管者。 二、保管處所: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在地之國庫經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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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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