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祭祀公業條例 › 第19條

祭祀公業條例 第19條

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變動,應由新管理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所申請備查,無需公告: 一、派下全員證明書。 二、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三、選任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祭祀公業條例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