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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第4條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 (市) 、縣 (市) 由各該地於 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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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