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三人至九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三人任期三 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由本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 正人士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聘任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 席本會委員會議。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