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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委員會議,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每兩週舉行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 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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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