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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組織規程 第5條

本府各局、科、室、置局長、科長、室主任、課長、股長、督學、視導、 技正、科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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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