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 第8條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第8條

請卹之權利,自請卹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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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