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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第3條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規定起訴應補徵裁判費,或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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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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