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禮儀師管理辦法 › 第6條

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6條

禮儀師非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不得承攬處理殯葬事宜。 禮儀師應於前項經營或受僱情形變動三十日內,將該業之名稱、登記字號、登記所在地址及經營或受僱起始日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該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禮儀師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