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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3條
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責人員:指由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照中心)負責人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人員。 二、查核人員:指由課照中心負責人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課照中心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遺員工。 前項第一款專責人員與第二款查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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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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