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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5條

課照中心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時,應視其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數量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措施。 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及其他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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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