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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私立博物館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獎勵之: 一、辦理績效卓著。 二、對文化有特殊貢獻。 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研究資料,對文化傳承確有貢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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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