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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 第14條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私立博物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對外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
第四條
及
第五條
所列主管機關核准相關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 二、危及典藏品保存、影響參觀民眾權益或其他安全之情事。 三、以營利為目的銷售其典藏品。 四、無正當理由停止對外開放或未提供服務持續達一年以上。 五、其他違反本法及本辦法規定,經請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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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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