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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條

私立博物館申請設立認定基準如下: 一、功能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具有符合設立宗旨之收藏,並能持續管理及運用。 (二)對於設立宗旨涉及之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科技與環境等相關證物或資料,有持續性之調查、整理與建檔計畫,並將其運用於展示及教育。 二、營運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有明確設置者及管理者。 (二)有一名以上專職並具相關專業之館員負責蒐藏、研究、展示、教育及公共服務等工作。 (三)應開放公眾使用參觀,開放時間每年應不少於二百日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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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