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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設立登記後,應公告並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證明文件: 一、博物館名稱及地址或座落位置。 二、申請人名稱、負責人姓名。 三、核發機關。 四、核准日期、字號。 前項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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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