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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第13條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經處分回復適用法令者,其新生招生之班級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應回復至報備前之狀態,並依國民教育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其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應依回復適用法令當年度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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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