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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分校分部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立分校、分部,以本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為限。但為均衡區域發展,高級中等學校得跨直轄市、縣(市) 設立之,並以該分校、分部所在之行政區域辦理分校、分部招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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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