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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撥繳、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受託辦理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公營金融事業機構應依規定程序辦理 基金收支業務,並應按期將基金之收支運用概況報請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備 後公告並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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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