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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疾病保險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私立學校教職員眷屬係指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被保險人之配偶 、父母及未婚子女,並以設住所於國內者為限。 前項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在校肄業且無職業,或受禁止產宣 告尚未撤銷,或殘廢而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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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