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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35條

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 第 一 節 私立學校之籌設
學校法人應於辦理法人登記後三年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 學校法人申請籌設私立學校,應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相關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審核後,許可籌設。 學校法人經前項許可後,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一項期限內完成私立學校之籌設及立案,經學校主管機關再限期辦理而未完成,或其設校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學校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籌設許可,並公告之;必要時並得由法人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學校法人之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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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第36條籌設學校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興學目的。二、學校名稱。三、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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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