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私立學校法 › 第42條

私立學校法 第42條

第 三 章 私立學校之籌設、立案與招生 › 第 三 節 校務行政
校長出缺時,學校法人應於六個月內另行遴選,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遴聘校長或遴聘之校長資格不符者,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於三個月內重新遴聘;屆期未完成遴聘或遴聘之校長仍資格不符時,學校主管機關得指派適當人員,於重新遴聘合格之校長就職前,暫代校長職務。
AI 白話解釋

「校務行政」的其他條文

第41條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學校法人之董事…第43條校長因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學校法人得予停聘,並就學校組織相關規定…第44條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
← 第41條看 私立學校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