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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65條

第 六 章 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及資遣
教育部應會同行政院有關部會,輔導成立私校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法人、私立學校教職員工及相關教育團體代表組成,向法院登記為財團法人,統籌辦理基金之設立、收取、提撥、管理、運用等事宜,並受教育部之監督。 教育部為監督前項財團法人,得會同有關機關組織私校退撫基金監理小組。 私校退撫基金之設立、管理、運用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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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