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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法 第85條

中華民國人民為教育其子女,得於國外及香港、澳門設立私立學校;其設校與管理、獎勵與補助、校長、教師、職工與學生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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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