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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4條

學校、機構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之處理方式及留存紀錄如下: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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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