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求職登記或推介就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推介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二、受理未滿十五歲者之求職登記或為其推介就業。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推介未滿十八歲且未具備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者就業。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