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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其申 請登記程序、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收費標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辦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依就業服務法核准設立,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適用於依就業服務法核准設立,且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三目指定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第4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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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