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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第7條

私立幼稚園教師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熱心教學,具有專業精神者。 二、品德優良,表現卓越者。 三、愛護幼兒或濟助幼兒有具體事實者。 私立幼稚園職員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者,得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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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