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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私立文化機構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文化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文化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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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