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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文化機構設立變更及獎勵辦法 第6條

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 一、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私立字樣。 二、私立文化機構之名稱,應標明種類或功能屬性。 三、財團法人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名稱。 四、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文化機構,應冠以法人或團體名稱,並載明附設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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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