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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二條之申請事項,審查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未通過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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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