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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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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