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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人員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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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