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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前,不得以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籌備處或其他任何名義對外洽辦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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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