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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13條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撤銷其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學校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提審查小組討論後,依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其已領取者,並得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命其繳回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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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