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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3條

學校經核准立案招生者,得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獎勵: 一、經核准立案,且招生達二年以上。 二、學校招生、學籍、課程、人事、會計、財務及行政電腦化等校務運作正常,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三、學校財團法人組織及董事會運作正常。 四、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二學年度新生註冊率,應達到本部公告之比率。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應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學校使用獎勵、補助經費之計畫;其計畫內容應符合第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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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