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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者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召開;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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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