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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4條

外國僑民學校,其課程應依該外國之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增設我國語文、史地、性別平等教育與生命教育及其他科目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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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