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第13條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13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事故再度發生。 學校及幼兒園應自第一項事故發現時起七十二小時內,填具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如附件),通報主管機關;通報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者,並應副知教育部,未依時限內通報者,應附理由說明;並自處理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處理方式及結果,報主管機關備查。 依規定通報後,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