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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7條

學校及幼兒園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學校及幼兒園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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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